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事项
的独立意见
(资料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以及《大
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
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
一
、
关
、
于
根
公
据
司
《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
上
、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市
本 综
公
次
上
司
解
, 二
股
除
我
、 鉴
权
限
们
关
于
激
售
一
于
公
励
事
致
调
司
管
项
同
整
本
理 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
董
意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次
办
事
公
激
但
法
会
司
励
尚
》
已
按
计
未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当前实际建设情况,结合目前市场发展和公司经营规划
、
通
照
划
解
等
《
过
相
授
锁
因
公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解除限售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效。
关
予
限
素
司
规
的
制
,
年
定
激
性
经
度
办
励
股
研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客观需要作出的谨慎决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
我们一致同意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独
立 2022年12月27日
董
事
:
杨
小
强
苏
祖
耀
卢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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